李某某律师发声明,将起诉 Zeus 侵犯隐私权!

李某某律师起诉Zeus侵犯隐私权!网友嘲讽VS法律红线,私密视频泄露谁之过?

娱乐圈再起波澜!李某某委托律师正式发表声明,剑指网络用户“Zeus”,称其擅自传播李某某的私密视频,严重侵犯隐私权,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到底。声明一出,迅速引爆网络,但舆论场却呈现出撕裂状态。一边是律师援引法条义正辞严,另一边却是部分网友的冷嘲热讽:“自己拍的还怕传?”、“拍的时候咋不想着违法?”。这场围绕隐私权边界与个人行为责任的争论,将数字化时代的老问题再次推上风口浪尖。

一纸声明引风波:法律维权遭遇网友群嘲

李某某律师在声明及后续微博中,清晰划出了法律红线。核心依据直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32条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同时强调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也明确将“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”列为违法行为。律师指出,无论视频内容如何,未经当事人同意进行传播即构成对隐私权的赤裸裸侵犯,性质恶劣,必须承担法律责任。

然而,与法律声明的严肃形成鲜明对比的,是部分网络舆论的戏谑与不解。在相关新闻的评论区及社交平台话题下,诸如“自己拍的怪谁?”、“敢拍就别怕漏”、“当初享受的时候咋不说违法?”等言论层出不穷。这种观点看似“理直气壮”,实则反映出部分公众对隐私权核心概念的模糊认知,以及对“受害者完美主义”的苛求。仿佛只要是你自己参与了拍摄,就等于自动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基本隐私保护权利,这无疑是极大的认知误区。

Zeus沉默之谜:心虚还是策略?谁也不是“白莲花”

事件另一关键方“Zeus”,自事件发酵至今始终保持沉默,未做出任何公开回应。这种“装死”态度耐人寻味。业界普遍分析认为其不外乎几种可能:一是深知自身行为踩了法律红线,传播他人私密信息本就理亏,回应恐越描越黑;二是担心发声会进一步引爆舆论,将事件推向更不可控的方向,引火烧身;三是可能本身并非“善茬”,过往或有其他争议,不愿被深扒。

正如许多网友尖锐指出的,在这起事件中,涉事双方或许都难言完全无辜。拍摄并留存私密影像本身,在数字时代就蕴含着巨大风险,如同亲手埋下一颗随时可能被引爆的“数字炸弹”。无论拍摄时的情境如何,这种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将自身最脆弱的隐私置于不可控的险境。正如一位网友的犀利评论:“俩人手欠拍了‘炸弹’,现在‘炸弹’炸了,互相埋怨谁点的火,有意义吗?当初不造这‘炸弹’不就啥事没有?” 这话糙理不糙,点出了问题的根源之一——个人对潜在风险的低估与轻率行为。

私密视频泄露:法律追责虽正当,但风险本可规避

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:李某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,于法有据,天经地义。无论视频最初如何产生,“Zeus”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就是板上钉钉的违法侵权,理应受到法律制裁。网友的嘲讽并不能消解侵权行为的本质,更不能成为违法者开脱的借口。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隐私免受非法侵害,这一原则不会因受害者之前的行为而失效。

然而,法律的追索是事后的救济,往往伴随着巨大的名誉和精神伤害。这起事件对所有身处数字洪流中的人都是一记响亮的警钟:预防永远胜于补救。拍摄和留存私密影像,无异于主动将关乎个人尊严、名誉甚至安全的把柄交了出去。在云端存储、即时通讯、数据泄露频发的当下,确保其绝对安全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黑客攻击、设备丢失、分手报复、朋友“手滑”… 风险无处不在。

真正的安全之道,在于源头上的审慎和规避。最有效的“隐私保护”,就是避免产生可能被利用的高风险私密数字内容。如果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,也必须采取最高级别的加密保护措施,并严格限制访问权限。数字时代,保护隐私需要法律意识的武装,更需要技术防护手段的加持。谨慎对待每一份可能涉及隐私的数字痕迹,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。利用专业的【加密工具】对敏感信息进行保护,已成为防范隐私泄露的重要技术防线。

反思与追问:谁该为“数字裸奔”买单?

李某某诉Zeus一案,撕开了数字时代隐私困境的又一道伤口。它迫使我们直面几个核心问题: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边界是否清晰?公众对隐私权的理解和尊重是否到位?个人在享受数字便利时,是否充分评估了行为背后的潜在风险并采取了足够的防范措施?

法律的归法律,道德的归道德,而风险的归风险。起诉侵权者是受害者的权利,但事件中的双方,或许都该从这场风波中汲取沉痛的教训:在摄像头无处不在、信息传播光速的时代,对自身隐私的守护,不能仅仅依赖于事后的法律武器,更需前置为一种高度自觉的风险意识和行为准则。毕竟,有些伤害一旦造成,即使法律赢了,失去的东西也永远难以弥补。您认为在这起事件中,法律责任与个人风险责任该如何界定?

Leave a Comment

Comments

No comments yet. Why don’t you start the discussion?

发表回复

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